中国台湾地区的不动产物权转移课税制度源自国民党政府1946年颁布的《契税条例》。该条例在1949年后被台湾当局沿用至今,并经过多次修订。主要涉及的物权变动包括购买、典当、交换、赠送、分割以及非自愿占有所获得的所有权。其中,在已开征土地增值税的土地上,则免征契税。
1. 买卖契税:由买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的7.5%申报纳税;
2. 典权契税:由典当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的5%申报纳税;
3. 交换契税:由交易双方按照各自接受的部分价值的2.5%申报纳税,若存在支付差额的情况,则差额部分按照买卖契税的税率进行课征;
4. 赠与契税:由受赠方按照财产评估值的7.5%申报纳税;
5. 分割契税:由分割方按照财产评估值的2.5%申报纳税;
6. 占有契税:由占有不动产并据此获得所有权的一方按照财产评估值的7.5%申报纳税。对于采取典当后再出售的方式,典当方所支付的典权契税可以抵扣买卖契税,但必须满足典当方和买方为同一人的条件。
1. 各级政府及其经营的邮政电信事业、公立学校等因公共事务或业务需求而取得的不动产;
2. 政府因公务需求,用公有不动产换取其他不动产,或者因土地重新划分而进行交换的;
3. 因法定继承而获得不动产所有权的;
4. 家庭农场在扩大经营规模或共同经营过程中,在同一农业专业区域内与其他农业用地进行交换,并得到主管机关认可的。
1. 纳税人在物权变动行为发生后的30天内填写契税申报书表,连同相关契约凭证提交至当地的主管稽征机关;
2. 稽征机关在接到申报后会在15天内完成审查,并确定应纳税额,发出通知;
3. 纳税人在接到稽征机关关于应纳税额的通知书后,应在30天内缴清税费,并领取原有的证件;
4. 对于进行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的行为,地政机关会凭借缴纳契税收据办理相关权利变更手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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